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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迷失在新法实施前夜

2008年05月06日 | 查看: 36次 | 字号: [] [] []
 事件概述
  华为,一个在中国响当当的民企,它的每一次举动都能给国内乃至国外的企业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而在距《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里,华为又再一次的给国内的企业家、人力资源工作者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冲击波……
  近日,华为要求所有工作满八年的近万名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在“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所有愿意主动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补偿。据估计,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千人到一万人,共耗资将达数亿元乃至十几亿元。
            [参与讨论,我要说两句]
 
补偿方案  
  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 年度 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事件背景

  ■ “万人主动辞职”:削弱公司贵族

  在本次华为大规模的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应为工号“20000”内的人员。在实行了20年的华为工号文化中,“20000”工号内的员工有着不同一般的待遇:“20000”以内,代表资历(现行华为工号以进入公司先后为序),以及相应的职位和财富。[详细]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道无形的紧箍咒 

  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 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详细]

  
■ 华为应对新劳动法:企业与员工权益“两难”

  知情人士评价说,华为本次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力资源体系的变革,的确“冒了不小的风险”。一方面,要做好众多员工的沟通工作,以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管理风险,以免影响到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司对外的公共形象会否受影响,包括员工家属在内的公众是否充分理解?
   该人士也表示,华为此举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以主动的方式一次性地解决未来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记者采访时,有不少员工对公司此举表示理解。此次集体辞职员工基本都如数再次与公司签约,也有少数员工在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后自愿辞职并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详细]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多方观点

  ■ 华为万人“主动辞职”究竟伤害了谁

  毫无疑问,此次华为万人“主动辞职”,事件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那些为企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老员工。客观地讲,华为为这次人力资源大调整作出了比较周密的安排,对老员工的补偿也比较合理,这至少体现了华为作为一个行业巨头所应承担的基本职责。但令人担心的是,不少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抢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前进行的大规模裁员行为,既不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也不考虑社会的稳定和团结。[详细]

  ■ 华为万人辞职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无奈应对 

  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是普遍的事实,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普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鉴于这些事实,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据此,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其合理性。试想,对于一个在某一“单位”工作了十年的劳动者,他所积累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必定就具有了很强的“专用性”,他的工作经验是紧密地依附于这家单位的,离开了原来岗位或单位,他的工作经验可能就失去了用武之地。
[详细]

  
■ 华为误读了《劳动合同法》

  华为公司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将颠覆优胜劣汰原则,从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并无必要。宏观上国家需要优胜劣汰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亦有法定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平合理,对企业和劳动者均有利,无需规避。
[详细]

  
■ 华为员工“主动辞职”中的真问题

  我们仔细观察华为员工“主动辞职”事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主动”这两字上,真的是“主动”的么?真的人人都“主动”么?而更致命的是,可以不“主动”么?!新闻里是说“(华为员工)他们大都对方案表示理解”,这其实也就是说,并非人人都“主动”。而“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这个“都”字也说明了,华为的员工是无权不“主动”的。而这恰恰暴露了近期国内出现的企业解约潮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缺乏核心权利支撑,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会大打折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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